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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征收茶稅是什么時候(古代征收茶稅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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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代征收茶稅朝代

同治五年是1866年。

歷史記載:

1、同文館學生赴外國考察

同治五年(1866)二月,清政府派前知縣斌椿及同文館學生鳳儀、德明、彥慧等人出國考察。先是,總稅務司赫德告假回國,行前建議總理衙門派遣同文館學生隨其赴外國進行游歷、考察。清政府為了解外國情況,培養(yǎng)洋務人才,接受了赫德的建議,于二月初七日派斌椿等隨赫德離開上海,先后至法國、英國、瑞士、俄國、普魯士等國進行考察。當年九月十八日返回北京。是為同文館學生出國考察之始。

2、發(fā)昌機器廠開設

同治五年(1866),上海發(fā)昌機器廠創(chuàng)建。它是中國最早的私營機器制造廠。初為鍛鐵作坊,后不斷擴大規(guī)模,更新設備,至同治十二年已成為初具規(guī)模的近代工業(yè)企業(yè),稱“發(fā)昌號銅鐵機器車房”。光緒二年(1876)開始制造小火輪、車床等。八十年代稱“發(fā)昌機器船廠”,俗稱“發(fā)昌機器廠”,以制造小火輪為主,為當時上海民族資本機器工業(yè)中最大廠家。后因受外商排擠,日趨衰落,光緒二十六年(1900)被英商耶松船廠吞并。

3、福州船政學堂創(chuàng)辦

同治五年(1866),閩浙總督左宗棠在福州創(chuàng)辦福州船政學堂,也稱“求是堂藝局”。它是中國最早的造船及駕駛技術學校。分前學堂、后學堂,招收十六歲以下學生入學。前學堂學習輪船制造,主要開設法文、算術、幾何、代數(shù)、三角、天文、地理、航行等課程,由法國人主持,學期五年,先后畢業(yè)學生八屆,共一百八十名。后學堂學習輪船駕駛或管輪,主要開設英文、算術、幾何、畫圖、機械圖說、機械操作等課程,由英國人主持,學期五年,先后畢業(yè)駕駛專業(yè)學生十九屆,共二百四十七名;管輪專業(yè)學生十四屆,共二百一十名。學生畢業(yè)后一般授以水師官職或派充監(jiān)工、船主等。辛亥革命后,前學堂改為福州海軍制造學校,后學堂改為海軍學校。

4、馬尾船政局創(chuàng)立

同治五年(1866),閩浙總督左宗棠在福州馬尾創(chuàng)辦馬尾船政局,也稱福州船政局。是為清政府經營的規(guī)模最大的新式造船廠。初期由法國人日意格和德克碑分任正、副監(jiān)督,總攬一切事務,雇用數(shù)十名法國技師和工頭,工人約一千七百至二千名。整個船政局由鐵廠、船廠和學堂三部分組成。自同治八年鐵廠開工至同治十三年,五年中共制造輪船十五艘,均為木質。光緒元年(1875),船政局依約辭退洋人,一切設計、施工等皆由中國人擔任。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新造輪船十九艘,包括木質、鐵質兩種,其馬力、質量等均較過去有所提高。馬尾船政局創(chuàng)辦經費為四十七萬兩,常年經費每月由閩海關撥銀五萬兩,同治十二年起每月從茶稅中增撥二萬兩。光緒十年中法戰(zhàn)爭中,馬尾船政局遭到嚴重破壞,中日甲午戰(zhàn)爭后,生產更趨下降。辛亥革命后改稱“海軍造船所”,抗戰(zhàn)時又遭嚴重破壞,生產陷于停頓。戰(zhàn)后由國民黨政府接收。

2. 古代的茶稅和榷茶最初始于哪個朝代

茶引”是官府發(fā)給茶商的茶葉運銷憑證。相關資料由宋至清,儀征是漕、鹽轉運港口,也是南茶北運的必經之地。

為什么說是南茶北運的必經之地,這與我國歷史上“榷茶”和“茶引”制度有關。榷是專利、專賣的意思。

“榷茶”是中國舊時歷代政府對茶葉實行征稅、管制和專賣的措施。

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開始征收茶稅;大和九年(公元835年),茶中實行專賣。宋朝開國不久,為加強對鹽、茶、酒等專賣管制,在全國設置了六個榷貨務?!叭秳仗煜抡吡?,真州其一也”,真州榷貨務是全國六個當中的一個,設在舊州倉故址。其職能之一就是對東南各地的茶實行專賣管理。

起初,茶與鹽一樣,官買官賣。東南各地茶戶所產之茶,全部賣給官府,由官府經真州轉運到北方銷售。

崇寧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立“茶引法”,茶由官買官運官銷改為官督商銷,“茶引”是官府發(fā)給茶商的茶葉運銷憑證。商人到茶產區(qū)購買及運銷茶葉,必須在真州榷貨務納稅領引。引分長引、短引、正引、余引,其購銷數(shù)量和地區(qū)各不相同,納稅金額也不等,所購茶運往北方時,經真州入大運河,又必須由榷貨務查核,防止引與實際數(shù)量不符,偷漏茶稅。

元代,沿用引法的同時,還增加了“茶由”,“茶由”是發(fā)給茶中零售商的經營憑證。明清兩代,繼續(xù)實行引法,并設專門機構進行管理。明洪武初年,在瓜州設“批驗茶引所”,十六年(公元1383年)移至儀征縣南二里的清江閘西?!芭灢枰睂9懿枰l(fā)放和查驗。到了清代一度引、票兼行,直至清末,引制才逐漸廢止。

關于鹽引:

明朝時期,如果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

每引一號,分前后兩卷,蓋印后從中間分成兩份,后卷給商人的,叫“引紙”——鹽引;前卷存根叫“引根”。

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qū)賣鹽。如此看來,“鹽引”可以和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糧票”、“油票”、“肥皂票”做一個不甚恰當?shù)念惐取鞒?,拿著鹽引領鹽;當年,父輩們拿著糧票買糧食。鹽業(yè)專賣就是國家實行壟斷經營。這種做法始于春秋時的齊國,始作俑者是管仲,但到秦朝和西漢初年,鹽業(yè)專賣實際上是廢除了。漢武帝想增強國力征服匈奴,于是采用大鹽商東郭威陽的意見,從元狩四年(公元前118年)起在全國實行鹽業(yè)官賣制度。

在產鹽的28郡和36縣設置鹽官(均由原來的鹽商擔任),招募百姓由政府提供“牢盆”(煎鹽之鍋)等工具制鹽,成品鹽由政府定價收購、設官販運,實行專賣。唐肅宗寶應六年(762年),鹽鐵使劉晏進行改革,生產和零售都交給商人,政府只控制批發(fā)這一環(huán)節(jié),即政府收購成品鹽并加價批發(fā)給商人送到各地零售。宋代之后又逐漸形成了鹽引制,即商人花錢(或支付其他實物,如明代開中制下就是送運糧食到邊關換取鹽引)購買鹽引(食鹽的專賣證)到指定鹽場取鹽,并運到指定地區(qū)零售。這種鹽引制在不同時期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但明清時代一直在采用。

3. 古代茶稅和榷茶制度始于唐代,主要是為了增加軍餉

茶政,中國歷代朝政對茶葉的行政管理措施或課稅政策。主要包括貢茶、茶稅、榷茶等內容。茶葉作為全國的一種社會經濟,除其具有的商品性內容外,主要反映在茶稅的特征上。

貢茶 一種無償征用或定額實物稅。茶稅 又稱茶課。是一種以實物或貨幣納稅的制度。榷茶 一種官營專賣制。大概是唐代開始有這個概念的

4. 中國古代征收茶稅是在哪個朝代

明朝萬歷的稅賦收入合計約2217萬兩白銀,

明朝成為了歷史上稅賦最低的朝代,北宋宋真宗時期的國家財政收入高達1.6億兩,清朝光緒年間每年的稅收也達8000萬兩,也就是說明朝一年的稅收僅為宋朝的1/8和清朝的1/4,

造成明朝稅賦較低的原因,除了農業(yè)稅率較低,明朝的商業(yè)稅率同樣低得可憐。明初所定商業(yè)稅率僅為3.3%,后又降至1.5%左右。在萬歷初年2217萬兩國家財政收入中,包括鹽稅、茶稅、市舶稅、通過稅、營業(yè)稅在內的商業(yè)稅總額不過才340萬兩。商業(yè)的不發(fā)達以及商稅稅率極低,正是明朝國家財政收入大大遜色于宋朝和清朝的重要原因之一。

即便是如此低的稅賦,明朝政府也常常不能保質保量完成。隨著明朝中后期,以皇族、王公、勛戚、宦官為代表的大地主階層大肆兼并農民土地,大量農民從土地流失,而大地主階層又利用手中特權千方百計少交稅甚至不交稅,于是隨著人口和田地的增加,明政府的稅收收入竟然不增反降,而國家的財政支出卻在不斷攀升,明政府很快就陷入了入不敷出的財政困局。

統(tǒng)治者既不愿通過增加農民負擔增加稅賦,就只好在商業(yè)稅上有所作為,結果招來了文官們的大肆攻擊。明朝的文官集團大多是地主兼任工商業(yè)者,他們逐漸淪為了大地主和大商人的利益代言人,正是在他們的極力“建議”之下, 萬歷皇帝將商業(yè)稅率降低至了1.5%。

5. 中國古代茶稅

古代賦役制度發(fā)展的主要趨勢是向以財產稅為主轉變,從以人身控制為主向以納錢代役為主轉變。

秦至清代賦役制度的具體內容如下:

秦漢魏晉賦役制度

秦朝賦稅沉重,其中賦稅分田租、田賦兩項,前者征收糧食、草料,定額見秦律《田律》“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shù),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谫x是按人頭收錢,《準南子·氾論訓》說“頭會箕賦,輸于少府”。后者對農民的壓力要大于田租。此外,秦制規(guī)定凡是17歲以上的男開始承擔徭役和兵役。

兩漢農民的賦役負擔較秦朝已大為減輕,有田租、算賦、口錢、更賦4項。劉邦十五稅一,漢文帝甚至有十多年根本不收田租。

從漢景帝開始,正式確定為三十稅一,即每畝只按照平均畝產量征收1/30的收獲物。還征收少量的草料,當時稱為稿稅。算賦和口錢都是人頭稅。

魏晉時期改行按戶征收的田租、戶調制。

西晉的田租則按每丁課,西晉征收戶調采取“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依貧富把民戶分為高、低九等,分別交納。

唐朝賦役制度

唐朝前期的賦役制度,承襲北魏、隋代舊制,主要是租庸。以“只計人丁,不問貧富”為特點的租庸調制,是建立在民眾普遍受田的均田制基礎上的。因而,隨著唐朝中期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制越來越難以維持。

唐德宗建中元年,在宰相楊炎主持下制定了兩稅法,租庸調、雜徭和各種雜稅全部取消,一律合入兩稅。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糧。兩稅法是中國賦役史上的重大變革。唐以后各朝的賦役制度,基本都是以兩稅法為藍本。

宋代賦役制度

宋代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高度繁榮的歷史條件下,表現(xiàn)出了商稅、鹽、酒、茶等在國家稅收中的地位超過田賦的新特點。

宋代田賦沿用唐代的兩稅法,兩稅稅額都不高,大約只占30%,其它70%則是主要來自商稅、鹽、酒、茶稅,田賦退居次要地位。

宋代和唐朝相比,民眾的徭役進一步減輕。民眾承擔的徭役主要是職役和夫役兩項。

元朝賦役制度

元代賦役制度和宋朝相比有較大的倒退。

主要表現(xiàn)在丁稅地位的重新提高和民眾徭役負擔的加重。

元朝規(guī)定所有民眾都有服徭役的義務,舉凡修建普遍征發(fā)民眾服役。

明朝賦役制度

朱元璋建立明朝,明初,田賦沿襲唐、宋兩稅法,徭役分為正役和雜役兩大項。正役即里甲正役,其它各種到官府應役的統(tǒng)稱為雜役,按戶等征派民眾充當。

明朝中葉以后,賦役制度發(fā)生重大變化,其中最明顯的就是賦役征銀。

明神宗萬歷九年(1581年)在張居正的主持下,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統(tǒng)一在全國推廣賦役征銀的一條鞭法,其主要內容是:把原來按照戶、丁征發(fā)徭役的辦法改為按照丁、糧派役,然后再與夏秋兩稅和其他雜稅合為一條,無論田賦、徭役一律改為“計畝征銀”。取消無償征發(fā)徭役,改由政府用銀雇人應役。一條鞭法,是古代賦役制度史上繼兩稅法以后的又一次重大變革。

清朝賦役制度

清初沿用明朝的一條鞭法,廢除了明末增加的遼餉、剿餉、練餉等“三餉”,民眾負擔頗有減輕。

康熙年間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后對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叫做“圣世滋丁,永不加賦”。

雍正元年制定攤丁入畝政策,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平均分雄于地畝當中,征收統(tǒng)一的地丁銀。

這是項意義重大的改革,從此廢除了古代歷史上長期存在的人頭稅,簡化了收稅標準和手續(xù),有利于丁多地少的農民,削弱了農民的人身依法關系。

綜上,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演變,突出表現(xiàn)在征稅標準從以人丁為主逐步向以土地為主轉變,征收時間由不定時逐步向定時轉變,賦稅由實物為主逐步向貨幣為主轉變,征收稅類也由煩瑣向簡單轉變。這種賦役制度的演變,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逐漸松弛,刺激了人口的增長。這不僅有利于手工業(yè)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fā)展也有重要的意義

6. 征收茶葉稅的朝代

榷茶和茶馬互市,是我國宋代乃至明清茶政的兩項主要內容。所謂“茶政”,無非也就是國家對茶葉生產、貿易、稅收等所頒布和制訂的一些規(guī)定、制度、法令和政策等內容的總稱。

換句話說,茶政也即政府對茶葉生產、運銷的一種干預,是茶業(yè)一定發(fā)展的一種標志。如前所說,我國最初的茶政,建之于唐。

據(jù)考證,我國也即唐代的茶政,是從貢茶和征收茶稅所開始的。

以貢茶和稅茶的時間來說,貢茶比課收茶稅的時間似乎還要早些。所以,如袁高和李郢等關于茶山貢茶詩中吟及的“陰嶺芽未吐,使者牒已頻”;“陵煙觸露不停采,官家赤印連帖催”等詩句所示,這些貢茶的詔諭和碑文,也即構成我國最早的茶葉法規(guī)和茶政內容。

關于唐代稅茶的情況,上節(jié)已經介紹,自裴休十二法提出以后,我國茶葉的法制,相對進入了一個比較穩(wěn)定的階段。但至唐末和五代,茶葉法制又復大亂。如后唐李稟時,“于各要沖設稅茶機構,自湖南至京(今洛陽)六七區(qū)納稅,以至商旅不通”。所以,入宋以后,一為國用未豐,需增加茶稅收入;其次也為革除唐朝以來茶葉自由經營收取稅制的種種積弊,故從北宗初年起,就逐步推出了茶葉官營官賣的榷茶制度和邊茶的茶馬互市這樣兩項基本國策。

或許有人會說,榷茶和茶馬互市,不是在唐代就有了嗎?是的,唐文宗時,王涯為司空,兼任榷茶使,大和九年十月頒令榷茶,但十一月王涯被殺,榷茶剛剛開始就夭折了。所以,榷茶和茶馬互市,雖提出和見之于唐,但實際成制于宋。

1.榷茶的實施。榷茶是一種茶葉專賣制度,實質上也是一種茶葉稅制。實行榷茶,一般寓稅于中,不再設稅。其實不是不稅,本身首先把稅利就考慮計算在內了。但是,國家或官府對榷茶之利,還不限于茶稅,他們在壟斷茶葉生產和貿易的過程中,通過低價向農民收購,高價向商人售出的手法,一買一賣,轉手之間,除稅額以外,還取得了驚人的差額;這也是其與茶稅又同又不同之處。

宋代榷茶制度,前后有不少變化。但是,大體來說,宋朝榷茶的規(guī)定是,園戶(山區(qū)種茶的農民)生產茶葉,先向附近的山場兌取“本錢”,采制以后,以成茶折交“本錢”;多下來的茶葉,不準賣給別人,要悉數(shù)出售給山場。至于茶商買茶,也一改過去向產區(qū)農民直接收購的習慣,而是先向榷貨務交付金帛,然后憑券到榷貨務貨棧和指定的山場兌取茶葉再運銷各地。

宋代榷茶,始于乾德二年(964),是年詔在京、建、漢(漢陽)、蘄口(今湖北蘄春)各置榷貨務開始榷茶。第二年,又以蘇曉為淮南轉運使,“榷舒、廬、蘄、黃、壽五州茶貨,置十四(一作四十四)場,一萌一蘗,盡搜其利”。

這是宋代開始榷茶的情況,其榷貨務和山場不斷變更,直至太宗太平興國年間,才相對穩(wěn)定為六務十三場。其六務為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江蘇儀征)、海州(江蘇連云港)、漢陽、無為和蘄口。十三場是蘄州的王祺、石橋、洗馬、黃梅,黃州的麻城,廬州的王同,舒州的太湖、羅源,壽州的霍山、麻埠、開順口和光州的商城、子安等。

宋朝是一個長期在遼、金和西夏侵擾、威脅下被侮茍安的朝代。所以,作為其斂財來源之一的榷茶制度,也常隨政治和軍事形勢的變化而有所變動。

如最初的榷茶,只限江淮和東南一帶,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自賣,禁其出境。但是,至嘉祐四年(1059),廢榷茶改行通商法(徽宗崇寧后又復榷東南茶葉)。至熙寧七年(1074)“天下茶法既通,而兩川獨行禁榷”;也即全國其他地方可隨便買賣,原來不榷茶的川峽一帶,反倒增設提舉司,“榷川茶以換取邊馬”實行起榷茶來了。

再如商人向榷貨務購茶,先前只須交付金帛,雍熙后,由于兵戰(zhàn)需要,就改令商人輸粟京師,或納糧于邊塞,然后再按值付券,準予兌賣荊湘、江淮茶葉;這也即北宋時一度所推行過的貼射,三說和四說諸法。

總的來看,宋代榷制,在徽宗以前,變化較多且亂,崇寧四年(1105)推行引制以后,開始比較穩(wěn)定下來。引法分長引和短引兩種。長引在商人交納銀錢邊糧以后,由榷貨務發(fā)引自買于園戶,然后返銷引面注明的遠方州軍。短引只限于產地和鄰近州縣出售。

崇寧以后,南宋、元、明和清代,雖然有時也短期實行過稅茶或其他榷制,但基本上都仿效和沿用北宋這種引制,直至咸豐(1855—1866)以后,清廷被迫允許外商在我國腹地開廠設棧,引法漸廢,榷茶才最后為厘金和其他捐稅所替代。

2.茶馬互市的成制。茶馬互市,是我國唐宋至明代時在邊境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施行的一種以茶易馬的貿易制度。我國內地有茶缺馬,北方和西北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又多馬和無茶,故我國歷史上的邊茶貿易,長期就多采用以茶易馬或以馬換茶的交換形式。

從文獻資料來看,早在唐代,就有“回紇驅馬市茶”的記載。但是,不說唐代,即便五代和宋朝初年,這種茶馬交易,也未成為定制。因為至宋朝初年,與邊疆少數(shù)民族博馬,主要還是用銅錢。至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鹽鐵使王明才上書:“戎人得銅錢,悉銷鑄為器”,這樣乃設“買馬司”,正式禁止以銅錢買馬,改用布帛、茶藥主要是茶來換馬。這可能也是我國由國家最早制定的茶馬互市的政策。在設買馬司的同時,于今晉、陜、甘、川等地廣開馬市,大量換取吐蕃、回紇、黨項等族良馬。神宗熙寧七年,在四川也推行榷茶,于川(成都)、秦(甘肅天水)分別設立茶司和馬司,專掌以茶易馬之務。

南宋時,吳曾在《能改齋漫錄》中形容說:“蜀茶總入諸蕃市,胡馬常從萬里來”,就是描寫熙寧建立茶、馬司以后的情況。至“紹興初,陜西失守,……乃奏合四司為一司”;即朱高宗趙構,詔并川秦茶馬四司為都大提舉茶馬司。

所謂都大提舉茶馬司,《宋史·職官志》稱:“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于四夷,率以茶易之。”此機構設立以后,南宋茶馬互市的機構,就相對固定為四川五場,甘肅三場這八個地方。川場主要用來與西南少數(shù)民族交易,所換馬匹,大都用來作役用。秦場全部用來與西北少數(shù)民族互市,所博馬匹高大健捷,主要用之以為戰(zhàn)馬;這也是當時茶馬互市的重點所在。

元朝不缺馬,邊茶主要以銀兩和土貨交易。明代初年,恢復茶馬互市,一直延續(xù)到清代中期,才漸漸廢止。由上述榷茶和茶馬互市,我們從茶政的建設上,同樣也能看到宋代在我國茶業(yè)史上所具的承前啟后的作用。

7. 茶葉收稅什么朝代

茶葉源于中國,茶葉最早是被作為祭品使用的,但從春秋后期就被人們作為菜食,在西漢中期發(fā)展為藥用,西漢后期才發(fā)展為宮廷高級飲料,普及民間作為普通飲料那是西晉以后的事,發(fā)現(xiàn)最早人工種植茶葉的遺跡在浙江余姚的田螺山遺址,已有6000多年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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